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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舟山定海“制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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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记载,唐代,定海已为全国九大海盐产区之一。盐民编称“亭户”,免杂役,专司制盐。盐,历代均由官府专卖,寓税于价,唐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直到民国,盐税均占重要比重。政府为防私漏,历代罚则严酷。
    民国三年(1914年)《制盐特许条例》规定,须经申请特许,无证不得擅自制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转移更设制盐权,因遭盐民反对,延至民国九年实行。民国十三年,舟山境内有盐户1435户,盐板59456块,次年发给《定海场登记盐板执照》。民国十九年,《两浙取缔各场晒板章程》规定,各场晒板数,以已给特许证券者为限,超过部分属私造,由场署封存,盐板有损坏时,准陆续缴换。盐民添制新板,须报场署批准。
    民国廿一年,公布 《盐务管理通则》,除重申制盐人须有特许证券、盐板鉴定编号登记外,规定盐民每次制盐,应将天晒和停晒日期报场署查核登记;制盐期内派员巡察,成盐限期悉数入仓坨(简称归仓),未设储盐仓坨者,指定公共地点接户立堆,不准私自存储。后因盐民反对,民国廿四年十月才开始全部实施。民国三十五年,实行以生产配销,核定定海盐场全年产盐24.3万担,按月分配到户,核定制盐许可证,不得多产或少产。七月,推行十户连保连坐制,如一户盗卖私盐,除犯户依法追究外,连保户若不检举,也盐板停晒。民国三十六年,推行编钉盐板号牌,无牌盐板劈毁,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晒,违者处千元以下罚金,若完不成核定年产,短缺数,按场价处罚,成盐不在限期内缴存指定仓堆者,处千元以下罚金。1948年至1949年,两浙局《查产督收须知》和定海场署《查产督收施行细则》规定,晒板场基地立“标识木牌”。上午开晒由场务所悬白旗为号,仓长(或称篷长、堆长)将各户开晒情况报告查户员警,下午收盐悬挂红旗,查户员警赴产地查核,盐如刮收,加盖盐印进仓封存。如未领取晒签而晒者,以私晒论处。盐户仓存成盐,如查有盐印移动者,估算偷窃数量予处罚。
    该张民国定海 “制盐许可证”(见下图)是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月定海国民政府财政部的制盐许可证。此证竖式,长35.5厘米,宽27.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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