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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城镇化,祸兮?福兮?

任驰骋  [帅哥] 楼主 
旅游休闲已经成为现代人时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舟山群岛又恰恰是天赋秀色的旅游城市,旅游产业一直是我市不可或缺的经济增长点。可是,随着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开始发现,岛城各处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人为的因素无处不在。如此一来,自然赋予我们的海上仙山就这样被糟蹋了。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报道,这两年,景区规划滞后、城镇化、公园化的问题很突出。如五台山景区修建大量宾馆、商店,使景区城镇化,影响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绵山在景区修建庙宇、人造景观,使景区公园化,降低了其生态旅游的品位。另外,景区周边环境依然存在脏乱差的现象,景区周边大量的商业服务区造成的环境污染,对景区资源破坏严重。而在舟山,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的普陀山景区似乎也同样存在宾馆、商店重复建设、娱乐业纵立的景区城镇化问题。朱家尖的白山头人工景观过多,景区公园化也未免不是错误。由此可见,景区城镇化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影响,也阻碍了风景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难道法律对破坏风景区的行为就没有什么措施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该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如此看来,我国法律对风景区的保护还是十分全面的,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单位和个人愿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呢?这主要与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有关系。《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仅给予罚款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呢?在风景区内建设宾馆、开商店的经济利益可想而知,两者一对比,某些利益熏心的人自然会铤而走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只有岛城居民人人都把自己当成环境的主人,只有我们人人都爱护我们的环境,我们才能够保护好这些千万年来神奇的大自然精心雕凿出来的海上仙山,还给我们子孙一个清新洁净、纯朴秀丽的舟山群岛!对于那些环境破坏者,也要劝你们手下留情,一旦有那么一天,游客们发现徜徉的景色全失了自然的痕迹,全是人为加工的结果,必然游兴全失,不会再来。因此,停止改造景区,保持其自然本色,才是吸引游客的不二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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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爱就想,爱就一起去飞翔!',',.╱◥██◣
                                  |田︱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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