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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婚纱照我作主—云南一对新人告赢当地影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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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示:

云南丽江的蒋志刚、张新菊夫妇终于打赢了一场“特殊”的官司——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夫妇俩拥有昆明某影楼为其拍摄的全部婚纱照片的所有权,影楼对其剩余照片进行有偿出售的“行规”不合法。

照片删除也要付钱?

2005年9月,新婚之前的蒋志刚、张新菊专程从丽江赶到昆明拍摄婚纱照。蒋志刚说,这毕竟是人生大事,担心丽江的影楼质量不过关,他们花了两天时间,几乎跑遍昆明所有影楼,最终敲定在昆明市内一家规模较大的婚纱摄影公司拍照。张新菊这样描述她对这家影楼的第一印象:服务热情、门店气派、充满浓郁的艺术气息与时尚感……

接下来是不厌其烦的推介、协商,他们终于选中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并在一份《摄影预约单》上签了字;拍摄在次日进行,化妆、布景、偶尔争执……但一切总算顺利,摄影师一共为他们拍了210张婚纱照。

3天后,他们从210张照片中精心选出46张样片进行加工制作。这时,蒋志刚突然想到了剩余的164张照片,“这些照片不是不好,我们都很喜欢,在挑选时好几次拿不定主意。最后我提出,能不能把这些照片都拷贝带走。”

但影楼负责人把手一摊:剩余的照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这已经在《摄影预约单》里做了规定;要照片可以,必须以每张30元的价格购买。

“那么,删除总可以吧?”张新菊说。

对方的回答是,顾客要求删除也必须支付每张30元的费用,否则公司负责保留一个月后删除。

“这明明是我们的照片,所有权是我们的,我们已经付了4800元,怎么就变成了影楼的?”蒋志刚百思不得其解。双方短暂的甜蜜合作宣告结束,倔犟的蒋志刚准备强硬到底。

手握“预约单”影楼一审胜诉

这家影楼的态度同样强硬:既然有约定在先,怎能容忍轻易反悔?他们还告诉蒋志刚和张新菊,这是昆明婚纱影楼业内的“行规”。不仅仅是昆明,全国各地的影楼一概如此。

协商、谈判毫无进展。他们找到了昆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消协的协调仅仅让影楼同意把每张照片的价格降到20元。蒋志刚一怒之下把该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164张数码照片的存储资料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12778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影楼方并不惧怕成为被告。他们手上有两份“力证”:一是那份摄影预约单。其中注意事项的第三条说明:本公司所拍数码影像文件光盘及所拍摄传统照片,保留限期一个月,逾期概不负责保留。第五条写道:本公司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第二份“力证”是一张9月18日开具的证明,就剩余的164张照片需要有偿提供作出了说明。

影楼艺术总监宣金言说:“预约单上有张新菊的签字认可,这表明我们双方事先是有约定的,这显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二张证明表明他们对有偿获取剩余照片也是认可的。”

而蒋志刚、张新菊的代理律师李宝宏认为,预约单只是一份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

蒋志刚和妻子在一审中败诉。负责一审的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上的签名表明原告认可了相关内容,这个约定应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现在,被告履行了约定:让原告选走46张照片,1个月后对剩余的164张进行删除,这并没有侵害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审败诉影楼很不服气

蒋志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拿到的终审裁定总算让他长吁一口气:一审判决被撤销;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张夫妇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句话说,作为定作人的蒋志刚、张新菊对影楼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至于《摄影预约单》中的规定,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并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已无法返还给蒋志刚,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影楼《摄影预约单》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很公正。我们这些普通消费者终于讨回了公道!”张新菊说。

尽管是终审判决,但这家影楼并不服气。

被告影楼的艺术总监宣金言一脸凝重,一提起这件婚纱影楼业界罕见的案子就直摇头,“剩余照片归影楼这是行规!婚纱影楼业至少有15年历史了,一直奉行这个游戏规则。我认为法律不该介入行规。行规对整个行业起到约束和保护的作用,它刚好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这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好事。”

终审判决引发业内“地震”

昆明几大婚纱影楼对于这个案件的反应首先是困惑,然后是无奈。

“这对影楼和消费者都是损失”,一家影楼的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纠纷,对于新人挑剩的照片,影楼一般都会卖给顾客并当面删除原始数据,这一点大家都很理解,几乎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

影楼的苦衷在于:投入拍摄的时间、人力、物力难道不该折价论处?毕竟影楼拥有著作权。如果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必然会让影楼选择少拍以降低成本。到头来,消费者挑选余地小了,反而更吃亏。

一名影楼工作人员有些不解地说,影楼的一部分利润就是来自这些挑剩的照片,它同样凝结了影楼的心血。如果无偿让出,这是对影楼利益的最大侵害。

被告影楼的艺术总监宣金言表示,判决后他们是否更改现在的预约单条款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会根据业内的反应和建议做一些局部的调整。”

而大部分婚纱影楼采取了回避态度,认为今后要积极改善服务质量,而不是轻易修改行规,除非国家或地方出台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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