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4]211号;苏财综[2004]64号)规定:婚姻登记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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