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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的权力寻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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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的权力寻租之路

爱舟山  [帅哥] 楼主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但国人的用药安全,显然没有被他当作重于泰山的责任——近十年时间,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致千余种违规药获批……作为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郑筱萸以权力作为“寻租”的本钱。
                            默许家人收受贿赂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被告席上,郑筱萸神情落寞。他被判处死刑。
   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年;他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退休,不到3年。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笔免去近200万元住房首付款,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其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郑筱萸的权力,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对行贿企业“一路绿灯”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获得批准,并且出奇地快。
   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筱萸之子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广东某公司共计打入该卡70余万元。该企业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1999年,该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该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求助郑筱萸,郑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后来当被检察官讯问:“如果郑海榕不是你儿子,他们会送他100万元港币吗?”郑筱萸说:“我想不会。因为他们是冲着我手中的权力送钱的。”
                            从幕后到台前受贿
   起初,家人台前,郑筱萸居幕后,收钱办事、办事收钱。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从幕后跳到了台前。
   2001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 “上供”,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余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某药商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的珠宝和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让千余种违规药品获批
   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他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
   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直接影响国人用药安全。但该项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规定,这些药品应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那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 《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后来在法庭上,郑筱萸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专项工作进行的两年中,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掌门”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带病”审批留下隐患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为提高用药安全,但因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先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一年后,当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时,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号仍未被撤销。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2006年以来,为消除郑筱萸等人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的不良影响,药监部门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2006年9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开始全面清理。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源头防腐。

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爱舟山  [帅哥] #2 
人民日报就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发表评论员文章——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郑筱萸伏法了!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多行不义必自毙!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长城”。
   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政;本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抛在脑后……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
   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按照党章的要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爱舟山  [帅哥] #3 
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核准,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6月22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药监局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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